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主办 | 建设双创实践基地 构筑双创新生态 服务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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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是由全国高校校办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科学技术创新部门、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部门、新技术创新应用部门等机构和以促进高校科技创新发展为目的、热心高校校办产业工作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单位、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团体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Run Industries。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教育方针和政策;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产业的发展及新技术创新应用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科技、经济发展等方针与政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探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校办产业、新技术创新应用的发展规律;

(二)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校办产业发展相关战略与发展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高校有关高新技术及其创新产品的交易、展销、洽谈等活动,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推动高校的技术转移,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高校校办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与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组织开展高校校办产业产学研合作创新研究,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

(三)开展高校科技产业、科技创新与应用工作经验交流;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搭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先进的产品项目、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四)开展培训工作,邀请国内外相关专家、学者讲学;组织相关考察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出版团体会刊及有关高校科技与产业化工作的书刊、资料;开展科技情报研究,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及时通报国内外校办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动态;

(六)承担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本团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高校校办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各地区、行业高校校办产业协会,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科学技术创新部门,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部门等促进高校科技创新发展、热心高校校办产业工作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相关法律机构和投融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法人证明材料;

2.个人会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受益本团体所举办的各种公益活动;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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